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
申请人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云南省司法厅制
填表说明
一、 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但是,应当由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签署意见的项目,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申请人”栏目,可以填写一名申请人代表(如“XXX等”),申请设立国资所的填写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全称;“受理申请机关”和“受理申请日期”栏目,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其中受理申请日期应当填写经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 三、《申请书》中第一横线处应当填写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州市;第二、第三横线处应当填写律师事务所拟采用的组织形式;“申请人签名”,应当由拟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各自签署;申请设立国资所的,由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盖章、局长签名。 四、《申请事项》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报,没有填“无”,不得空白;拟订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名称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如拟定的名称为“云南省某某律师事务所”,相应栏内应填写为:‘事务所全称’填“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事务所简称’填“某某”,‘简称拼音’填“MouMou”,‘英文名称’填“YunNan MouMou Law Firm”; “拟设立地”填写至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即XX州市XX县(区、市);申请人的“执业年限”从初次领取律师执业证当月起算,每满十二月计算为一年,但是中断执业的时间除外。 五、受理申请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律师事务所备选名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等出具具体审查意见,填入《申请事项》相应栏目;对于申请人情况需要核实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有关证明材料以供查验,并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六、审核机关对申请人拟订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不予申请检索、核准的,应当在《申请事项》相应栏目中说明理由。 七、表中栏目不够填写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页,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
申请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