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28 10:16:32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订)第六、九条。

(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发布)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司法部令第119号)第六、九、十五条。

二、申请律师执业许可

(一)申请专职律师须提交的材料:

1、《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省外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者,须提交调档证明书1份)。

3、州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1份:

(1)实习人员登记表1份;

(2)实习申请表1份;

(3)实习协议1份;

(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1份;

(5)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1份;

(7)州市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申请人在省外实习的或实习时所在律师事务所与拟申请执业机构不在同一州、市辖区内的,需将实习档案调至拟申请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州、市律师协会,并提交调档证明书1份。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1份:

(1)居民身份证、户口薄首页及本人信息栏复印件1份(户籍所在地与申请执业地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在申请执业地的居住证复印件1份);

(2)职业身份(状况)证明:

①申请执业前曾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辞职、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离岗退养、军队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等不再从事原有职业的有效证明1份;

②国资所占编人员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目前职业身份(状况)证明1份;

③申请人申请执业前有其他职业经历的,应当提交离职证明材料1份;

④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1份;

⑤其他人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目前职业身份(状况)的有效证明1份。

(3)具有人事档案保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1份。

5、拟执业机构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或聘用合同1份。

6、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1份。

7、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红底、着律师袍、尺寸为3.5×5cm)证件照1张。

(二)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律师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任教科目为法学的高校教师资格证复印件1份及所在高校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经历等的相关证明材料1份。

2、科研机构出具的从事法学研究的证明材料1份。

3、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证明文件1份。

(三)申请法律援助律师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拟执业的法律援助机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关于安排申请人至该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的任命文件或调动文件1份。

(四)申请公职(公司)律师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所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系本单位在职人员且专门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的证明材料1份;

2、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公司)律师的证明材料1份。

(五)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人员,重新申请执业的,按照执业许可程序办理。

三、申请变更律师执业

(一)变更执业机构的提交以下材料:

1、省内变更执业机构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省内变更)一式三份;

(2)律师执业证书。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我省执业律师拟申请至省外执业的

按照拟申请执业机构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向其提交相关材料,待拟申请执业机构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向云南省司法厅出具律师执业档案商调公函后,提交以下材料:

①《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跨省调出)一式三份;

②律师执业证书。

(2)省外律师拟申请至我省执业的(省外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其分所派驻律师按此项办理)

①《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跨省调入)一式三份;

②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调档证明1份;

③其他应提交材料及执业证书申领程序按照《律师执业许可办事指南》中的“申请律师执业许可”办理。

(二)变更执业类别的提交以下材料:

1、专职律师变更为兼职律师的:

(1)《变更执业类别申请表》一式三份;

(2)律师执业证书;

(3)所在单位出具的任职于普通高校或科研机构在编教师或科研人员的证明材料1份;

(4)任职于普通高校的教学经历证明材料及其任教科目为法学的高校教师资格证复印件1份;

(5)所在单位出具的任职于法学科研机构的证明材料1份;

(6)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1份。

2、兼职律师变更为专职律师的:

(1)《变更执业类别申请表》一式三份;

(2)律师执业证书;

(3)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1份;

(4)人事档案存放证明1份。

3、公职(公司)律师变更为专职、兼职、公司(公职)、法律援助律师的:

(1)《变更执业类别申请表》一式三份;

(2)律师执业证书;

(3)人事档案存放证明1份;

(4)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经历证明1份;

(5)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已经离职的证明材料(工作调动批文、退休批文或辞职证明)1份;

(6)变更为兼职律师的,还需提交申请兼职律师的申请材料1份;

(7)公职律师变更为公司律师的,还需提交申请公司律师的申请材料1份;

(8)公司律师变更为公职律师的,还需提交申请公职律师的申请材料1份;

(9)变更为法律援助律师的,还需提交申请法律援助律师的申请材料1份。

4、法律援助律师变更为专职、兼职、公职、公司律师的:

(1)《变更执业类别申请表》一式三份;

(2)律师执业证书;

(3)人事档案存放证明1份;

(4)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已经离职的证明材料(工作调动批文、退休批文或辞职证明)1份;

(5)变更为兼职律师的,还需提交申请兼职律师的申请材料1份;

(6)变更为公司律师的,还需提交申请公司律师的申请材料1份;

(7)变更为公职律师的,还需提交申请公职律师的申请材料1份。

四、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许可

(一)《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律师执业证书;

(三)关于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1份;

(四)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证明材料1份;

(五)因死亡申请律师执业证注销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医院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该律师的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

特别提示:上述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未注明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所有复印件均需A4纸彩色影印并保持页面清晰;所有提交的影印件均需提供原件由受理机关审核,经审核一致的应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注明审核人并加盖州、市司法局公章;凡在我省申请律师执业,《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等各类表格均应下载使用云南省司法厅制发的相关格式表格并如实填报。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执业许可的,由申请人向拟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州、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对本人没有《律师法》第七条所列情形和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或者声明。

2、申请变更、注销许可的,由申请人向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州、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州、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制发《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

(三)审查:州、市司法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邮政特快专递、机要或直接送达)。

受理申请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县级司法局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核实。

(四)审核:省司法厅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决定,并在云南司法行政网“http://www.sft.yn.gov.cn/”上公示。

(五)颁证、换证或注销:省司法厅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省厅制证后由各州市司法局向申请人转交送达,如申请人需直接领取,需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在《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领取方式中注明,并凭本人身份证件到省司法厅律师行政服务窗口直接领取,下同);准予变更的,十日内向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准予注销的,十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执业证书注销手续;不准予执业、变更或注销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联系方式及相关表格下载

联系电话:省司法厅律师行政服务窗口

0871 64189011

 

责任编辑:鲍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