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申请人 申请执业类别 执业机构名称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云南省司法厅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但是,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审查、审核意见,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申请执业证类别”是指专职、兼职、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和港澳台居民在内地执业的律师执业证等;“执业机构名称”是指申请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的全称;“受理申请机关”是指受理州市司法局,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受理申请日期”是指受理申请机关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 三、《申请书》中第一横线处应当填写拟申请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州市司法局名称;第二横线处应当填写拟申请的律师执业类别;第三、第四横线处应当填写拟加入的律师执业机构名称;“申请人签名”,应当由申请人亲自签署。 四、申请人基本情况中: “户籍所在地”填写到县(区); “资格证类别”包括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目前职业身份”是指申请时的职业状况和身份,如无职业、农民、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企业职工、教师等; “证照领取方式” 填“到受理机关(州市司法局)领取”或“省司法厅律师行政服务窗口直接领取”; “学习简历”从高中填起,参加电大、函大、夜大、职大或自学考试等学习的,也要填写; “工作简历” 要连续填写,不得间断,因脱产学习间断的,要写明情况; “学历” 填写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最高学历及学位; “学位”填写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最高学历及学位; “曾经担任何种专业技术职务”,包括曾担任过的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不限于律师专业。 五、“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鉴定意见”须如实、全面填写对申请人政治表现、个人品行、业务水平、专业特长等方面情况的鉴定意见。 六、“受理申请机关审查意见”由受理申请机关填写,受理申请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作出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谎报、伪造经历等情形的,应予注明。 七、“执业证类别及编号”由省司法厅填写。 八、本表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写,没有填“无”,不得空白。表中栏目不够填写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页,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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