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分所名称 申请人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云南省司法厅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但是,应当由个人签名或者国家行政机关签署意见的项目,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分所名称”栏目,应当填写经核准的分所名称;“申请人”栏目,应当填写申请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全称;“受理申请机关”和“受理申请日期”栏目,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其中受理申请日期应当填写经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 三、《申请书》中第一横线处应当填写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的州、市行政区划名称;第二横线处应当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第三横线处应当填写批准设立的年度;第四横线处应当填写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名称;第五横线处应当填写律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四、《律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报,没有填“无”,不得空白;分所和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填写全称;派驻律师的“执业年限”从初次领取律师执业证当月起算,每满十二个月计算为一年,但是中断执业的时间除外。 五、“拟设立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由律师事务所分所拟设立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填写。 六、“受理申请机关审查意见”由受理申请机关填写,受理申请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作出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谎报、伪造经历等情形的,应予注明。 七、表中栏目不够填写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页,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 申请书 市(州)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系在 年经 机关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申请在云南省 (县、区、市)设立分所,名称已经云南省司法厅核准。 我们在此声明: (一)申请人已知悉设立律师事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谨此承诺所提供材料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本所将对拟设立的分所加强管理并对其从事的法律 服务活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三)本所将对派驻分所律师加强管理并对其从事的法律 服务活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申请人(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律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 名称 | 中文名称 | | 英文名称 | | 住所 | 详细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 E-mail | | 设立资产 | 万元 | 负责人人选 | | 主管 司法局 | | 派 驻 律 师 | 姓 名 | 原执业证号 | 执业年限 | 申请前二年内是否受过行政处罚 | | | | | | | | | | | | | 所属律师事务所备案事项 | 名称 | | 组织形式 | | 设立时间 | | 专职律师人数 | | 负责人 | | 何时因何事由受过何种处罚: | 执业许可证编号 | |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 |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受理申请机关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省司法厅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执业许可证编号 | | 发证日期 | |
拟任分所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二寸免冠 正面彩色) | 政治面貌 | | 民 族 | | 学历学位 | | 家庭住址 | | 邮编 | | 电话 | | 居民身份证 号 码 | 律师资格证号 | 户籍所在地 | | 资格证 类别 | | 资格证书 编号 | | 初次领取律师 执业证书时间 | | 律师执业 证书类别 | | 律师执业 证书编号 | | 拟派驻执业机构名称 | | 拟派驻执业机构名称 | | 执业经历 | | 何时因何事由受过何种行政处罚 | | 是否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 | | 本人已知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谨此承诺本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本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填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总所所在地的州市司法局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注:1、此表由拟任分所负责人本人填写,没有填“无”,不得空白; 2、请将拟任分所负责人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及本所出具任命分所负责人的任命材料等依序附后。 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律师基本情况 姓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二寸免冠 正面彩色) | 政治面貌 | | 民 族 | | 学历学位 | | 家庭住址 | | 邮编 | | 电话 | | 居民身份证 号 码 | 律师资格证号 | 户籍所在地 | | 资格证 类别 | | 资格证书 编号 | | 初次领取律师 执业证书时间 | | 原执业机构 | | 律师执业 证书类别 | | 律师执业 证书编号 | | 拟派驻执业机构名称 | | 执业经历 | | 何时因何事由受过何种行政处罚 | | 是否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 | | 本人已知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谨此承诺本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本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填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总所所在地的州市司法局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注:1、此表由派驻律师本人填写,没有填“无”,不得空白; 2、请将派驻律师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及本所出具的派驻函等材料依序附后。 3、每名派驻分所的律师应分别填写一张《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律师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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