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请人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云南省司法厅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但是,应当由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签署意见的项目,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栏目,应当填写经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申请人”栏目,可以填写一名申请人代表(如“XXX等”),申请设立国资所的填写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全称;“受理申请机关”和“受理申请日期”栏目,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其中受理申请日期应当填写经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 三、《申请书》中第一横线处应当填写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州市行政区划名称;第二、第三横线处应当填写律师事务所拟采用的组织形式;第四横线处应当填写经司法部检索核准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申请人签名”,应当由全部设立人各自签署;申请设立国资所的,由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盖章、局长签名。 四、《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报,没有填“无”,不得空白;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填写全称;“执业年限”从初次领取律师执业证当月起算,每满十二个月计算为一年,但是中断执业的时间除外。 五、“受理申请机关审查意见”由受理申请机关填写,受理申请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作出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谎报、伪造学历和经历的,应取注明。 六、表中栏目填写不开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页,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
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基本情况
注:1、此表由设立人本人填写,没有填“无”,不得空白; 2、设立人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档案存放证明等材料请依序附后。 3、如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每名合伙人应各填写一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