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限制机动车年检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25 15:44:14

  “你名下车辆已经被法院查封,不能获得车辆检测合格证。”2015年3月,走完“交钱、开票、排队、检测”整套程序,江苏省宿迁市的李先生得知其车辆已经被交通管理部门“锁定”,不能获得车辆检测合格证。为何不能获得车辆检测合格证?李先生百思不得其解。“你赶紧到法院看看吧”。检测站工作人员提醒李先生。通过法院案件查询系统,李先生了解到:因一起债务纠纷,几个月前自己被告上法庭,法院缺席判决对方胜诉,目前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其名下车辆被查封。李先生并不是因为车辆被查封而被车辆管理部门拒发车辆检测合格证的第一人。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调查发现,当地有不少车辆因被法院查封通不过年检。

  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有无权力对车辆限制年检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明确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李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按要求填写年检申请表并提交了行驶证、保险单和纳税证明等资料,符合年检条件。车辆检测部门收了钱,安排车辆上线检测完毕,最后却通不过年检着实没有道理。李先生发现,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法院限制年检的执行措施。2015年7月,李先生以法院、交通管理部门限制其车辆年检违法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调查了解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实存在锁定有关涉案车辆限制年检的现象,而且较为常见。作为机动车登记管理机关,难道交通管理部门不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的规定吗?面对“执法犯法”的质疑,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自己有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接到法院“限制车辆年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后,只能无条件予以配合。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很显然,执行措施中并不包含限制车辆年检这一举措。对此,法院认为,裁判生效后,执行工作面临“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尴尬。为有效执行法律文书,法律虽然没有明示可以采取限制年检的执行措施,但既然可以对涉案车辆查封、扣押,“举重以明轻”,对其限制年检并无不妥。“限制年检”让绝大部分车主迫于“寸步难行”的压力履行裁判,保障了生效法律文书有效执行。

  对此,检察机关认为,车辆是高速通行工具,对车载人员乃至公共安全都具有高度危险性。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法院执行只能限制当事人行使权利而不能限制其履行法定义务。法院完全可以对执行被申请人包括车辆在内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限制其处分,但对于特殊动产——车辆的年检义务,法院则无权予以限制。因为对于公权力来说,“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无论法院还是交通管理部门都不得限制车辆年检。而且,法院和交通管理部门也不能肯定一旦车辆被限制年检,车主就会自动到法院履行裁判。实际上,完全存在车主驾驶未年检、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的情形,这就可能引发重大交通事故,产生更严重的法律和社会问题。

  据此,宿城区检察院针对“限制年检促执行”的现象,分别向当地法院和交通管理部门发出纠正违法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除指出违法事实、进行充分说理,还提出信息共享、智慧执行的可行举措。目前,法院、交通管理部门已经采纳了检察建议,对有关工作进行了改进。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赵德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