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错了,当时是刘某赖在店里不走,没办法我才帮他做的”。舒某在法庭上懊悔地陈述道。90后的她因帮助他人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站在了被告席上。 案件的另外一名主人公刘某,是浙江省青田县某村村民。 原来,在刘某所在村有一块荒地,刘某认为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他的,但该土地一直被一养殖场占用,所以刘某要为此事维权。2013年4月初,刘某从农业局领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填写后到镇政府签字盖章。因该土地存有争议,镇政府工作人员未在该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刘某回到家,思来想去,终于想到一个“妙计”。他找来两份盖有该镇政府印章的材料,从材料上剪下两份该镇政府印章的印形,后分别粘贴至两份农村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然后想通过电脑PS,来个以假乱真。 于是,他乘车来到浙江丽水市区,找了好几家文印店,但听了刘某的要求后都予以拒绝。而后,刘某找到该市某印务中心,该中心工作人员舒某接待了他,舒某听了刘某的制作要求后,婉拒了刘某。刘某一时也想不出别的什么办法,就赖在店里要求舒某帮忙制作。舒某忙完手头的活后,接过刘某手上的农村土地登记申请书,按照刘某的要求,将两份粘有从他处材料剪下政府印章印形的农村土地登记申请书扫描到电脑,之后利用PS修图软件将该申请书上的印章印文的颜色进行了调整,最后用彩色打印机打印出农村土地登记申请书彩印件交给刘某。 随后,刘某将自己填写好且盖有政府红印的农村土地登记申请书(实际系上述彩印件)递交给农业局,要求农业局给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企图通过上述方法骗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业局在核查时发现了其中的问题。 而刘某将上述材料递交给农业局后,左等右盼,还不见农业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给自己,于2013年8月30日一纸诉状,以青田县农业局没有给予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行政不作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荒唐闹剧最终引起公安机关注意,将刘某、舒某抓获归案。2015年5月18日,经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递交给农业局的两份农村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的镇政府红色印文与相同时期该镇政府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青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刘某、舒某非法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舒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 ■以案释法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最高判十年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是指对真实的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或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该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刘某为了让争议土地办理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自作聪明,从其他材料中剪下政府印章的印形,并将它粘贴至其农村土地登记申请书上,并授意舒某将上述材料扫描到电脑,利用修图软件对印章印文的颜色进行修改,最后制作出盖有政府红印的农村土地登记申请书彩印件,试图以假乱真,结果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最终得到了法律严惩。而舒某明知刘某在变造国家机关印章仍提供帮助,系刘某的共犯。法官表示,舒某的遭遇在让人感到惋惜的同时,留给我们更多的是警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