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2013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窜至丹寨县龙泉镇振兴西路某酒店内,趁值班人员熟睡之际,将放在收银台内的香烟盗走,后继续在酒店内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王某被酒店工作人员刘某发现后追至该酒店厨房。为了防止自己被抓,王某用一把匕首刺向刘某后趁机逃离现场。 近日,丹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抢劫、盗窃案件时,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盗窃时被当场发现,负隅顽抗持刀使用暴力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结合庭审查明被告人王某还参与了其他多起盗窃案,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遂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