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伤讨薪员工老板赔7万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19 11:24:28

一小型私企老板,因离职工人向其讨要所欠的工资款,与之发生冲突,并指使他人将讨薪工人打伤,结果该老板因犯故意伤害罪,不仅被法院判了一年缓刑,还搭进7万元赔偿金。日前,黑山县人民法院收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雷某是黑山县某铁艺门市店老板,王某曾于2014年11月在该店打工,但只干了15天就离开了,当时没有结清900元的工资款。今年1月13日,王某驾车来到该店要工资,雷某以王某未遵守劳动纪律为由拒绝结算,二人因此发生争执,王某一怒之下,将所驾汽车停放在该店门口处,并拒绝将车开走。雷某见状,便给朋友丁某打电话过来帮助。丁某见到王某后因话不投机,便用随身携带的辣椒水喷向王某面部,然后离开。没想到王某被喷后仍未将汽车开走,雷某再次给丁某打电话,丁某在电话中称要找两个人将王某整走,雷某表示同意。而后丁某在铁艺门市店附近碰见犯罪嫌疑人刘某(已死亡)和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身份不详),于是,丁某指使二人持木棒上前将王某打伤,之后二人逃离。王某受伤后当即被人送医院救治,经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外伤性腰椎2节横突骨骨折,评为人体轻伤2级;外伤性头皮裂伤评定为人体轻微伤。案发后,雷某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取保候审。丁某于当年4月31日主动投案自首。

就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赔偿协议,由雷某赔偿被害方王某各项经济损失7万元,王某对雷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丁某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丁某具有前科犯罪,可从重对其处罚;但丁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对其从轻处罚;鉴于雷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可以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故依法分别判处雷某、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鲍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