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吴某在本市一家公司从事行政工作,按照该公司的要求,今年国庆期间长假,他有两天在岗值班。吴某想咨询如下问题:目前相关法规对“值班”与“加班”是如何界定的?如果他可以举证,以证明他的情况仍然属于“加班”,那么在今年国庆长假期间,他的加班费该如何计算? 点评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凡认为: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值班包括下列情形:(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根据规定,值班期间,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但要求支付加班费于法无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5年国庆节放假安排为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7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而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 例如员工的工资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北京目前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1560元计算,劳动者国庆节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当天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资为1720÷21.75×300%=237元。而4日~7日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资为:1720÷21.75×200%=15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