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1月18日司法部发布(81)司发普字第334号) 第一条 为了确定司法助理员的职责和加强司法助理员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助理员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设专职司法助理员。在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科)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司法助理员的工作职责 一、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二、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 三、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 四、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的办法; 五、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司法助理员应遵守的原则和工作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刻苦学习,勇于实践,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坚持调查研究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坚持说服教育,做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以理服人,以法服人; 四、抓好典型,总结经验,及时推广,以点带面; 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六、坚持原则,维护法制,刚直不阿,勇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制度 一、登记制度:处理纠纷和信访,应进行登记,按规定统计上报; 二、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调解工作会议,学习政治和业务,研究工作,交流经验; 三、评比制度:组织调解委员会,定期开展评比活动,树立标兵,表彰先进; 四、回访制度:对调解的纠纷,要有重点地进行回访,听取反映,检查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向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县(区)司法局(科)汇报工作,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第六条 司法助理员的纪律 一、不得私立章法; 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不得对当事人施行或变相施行处罚; 四、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 五、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附: 关于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的说明 关于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的说明 (1981年11月) 一九八年八月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座谈会以来,司法助理员的配备有了明显增加,至今年五月底,据全国不完全统计,已配备司法助理员二万六千九百余人,其中:专职的一万一千六百余人,兼职一万五千三百余人,占应配的五万八千九百余人的百分之四十五以上。为了明确司法助理员的职责,加强司法助理员的工作,我们综合各地的意见,草拟了《关于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草稿)。草拟过程中,参照了北京、山东、江西、陕西、河南等省、市司法厅(局)制定并试行的《关于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和《细则》,征求了二十八个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意见,现说明如下: 一、关于设置司法助理员的根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公社司法助理员的工作。”中共中央[1978]32号文件批转的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工作会议纪要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人民公社司法员(或司法助理员)管理调解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要在业务上给予指导”。国务院[1980]306号文件批转司法部关于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座谈会的报告中指出:“要尽快配齐基层司法助理员,城镇街道也要有专人抓这项工作”。中共中央[1981]21号文件批转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的《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议纪要》中指出:“健全基层组织,加强基础工作。……配齐街道司法助理员”。 以上文件明确规定,不仅农村人民公社要配备司法助理员,城镇街道也要配备司法助理员。 二、关于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 司法助理员的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工作,主要担负着管理调解委员会和法制宣传的任务,是加强法制建设的主要基础工作之一,它起着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因此,从工作需要来看,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十分必要。几年来,不论专职或兼职的司法助理员,在管理调解委员会和法制宣传工作上都曾做了大量工作,但比较来说,凡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的地方,人民调解组织就比较健全,调解工作就比较主动,法制宣传工作就比较活跃。跟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上述规定,特别是为了落实中共中央[1981]21号文件关于健全基层组织,加强基础工作,配齐司法助理员的指示精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与有关方面协商,尽快配齐专职司法助理员。 三、在司法助理员的任务中之所以规定第五条 (即: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理由是:我们国家的每项法律、法令都是为人民的利益服务的,作为国家主人翁的人民群众,对法律、法令的颁布和执行有什么议论和要求,及时反映到领导机关十分重要,这项工作除了其他部门要做以外,我们司法行政机关更有责任经常反映这方面的情况,这对国家立法和法律、法令的正确执行都有好处。 四、司法助理员的纪律,其基本精神是维护调解工作的依法、自愿和不是诉讼必经程序的三项原则。其中第三条 “不得对当事人施行或变相施行处罚”,主要是为了防止强迫调解。现在有些省、市、自治区的个别地方已经出现处罚当事人的现象,应引起注意,并及时加以防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