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约定不承担债务是否还要分担合伙债务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9-17 10:24:05

  蒋信永是一名厨师,原在一家饭店打工。2014年5月初,其同学韩高邀请他在一所学校旁合伙开饭店。二人口头约定:蒋信永以厨师技术入股,韩高以资金入股,饭店所需要的房屋租金等一切费用均由韩高承担;盈利平均分配;亏损由韩高一人承担。饭店头半年经营情况尚可,但后半年由于学校自己开办了学生食堂,来饭店吃饭的人数大大减少。截至2015年5月底,饭店欠下房东租金6000元。无奈之下,蒋信永选择离开。韩高在坚持了一个多月后,将饭店关门后退租。房东段某多次找韩高和蒋信永支付房租。但蒋信永认为,合伙约定自己不承担债务且已退伙,因此对合伙债务没有清偿责任。

  那么,合伙约定不承担债务且已退伙,是否还要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这要从两方面分析:一是对外责任,即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合伙约定不承担债务且已退伙的合伙人偿还债务;二是对内责任,即当初二人的约定还算不算数。

  就对外责任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该案中,蒋信永的情况可以认为是属于“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的情况,因为韩高和蒋信永有约定“亏损由韩高一人承担”,这是分担合伙债务的一种特殊情况,但这种情况下,蒋信永仍然要对他和韩高合伙经营期间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对内责任来看,要视当初约定“亏损由韩高一人承担”的内容是否有效而定。如果有效,当然要按约定,由韩高一人承担债务;如果无效,则由二人共同承担。二人关于合伙的约定,实际上是一个合伙合同,是二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许韩高认为约定由他一人承担亏损和债务是显失公平的,但即便如此,该合伙约定在一年之内韩高也并没有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则只能按约定办,即由韩高一人承担合伙的债务。

  合伙协议约定蒋信永不承担合伙债务,与其承担合伙期间连带偿还责任并不矛盾,蒋信永在承担了债务后,有权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再要求韩高来最终承担该笔债务。

  (作者单位:福建省武夷山武夷学院,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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