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司法局纪委工作规则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5-24 10:44:16

迪庆州司法局纪委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健全迪庆州司法局纪委工作的集体领导制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局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健全和完善局纪委工作程序,全面履行纪律检查工作职能,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州司法局纪委业务在上级纪委的指导下,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认真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注重抓好教育、制度、监督、改革、创新、惩处、保护等主要环节,切实为迪庆州司法局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障。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条  州司法局纪委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局党委与所属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州委决定和州政府命令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局党委和所属各部门的党支部、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和维护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局所属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受理对局所属部门党组织、党员的检查、控告及不服处分的申诉;

(五)经局党委批准,初步核实和参与调查所属部门党支部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的纪律的问题,并向局党委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初步核实和立案调查所属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中层管理人员违反党纪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一般党员职工违反党纪的案件,由各部门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负责调查处理;

(六)对所属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对策措施;

(七)对三县司法局、州局各科、室贯彻落实局党委的决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四条  必须遵守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党的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根据州司法局工作实际,纪委委员会设5名纪委委员,纪委委员在局纪委、政治处和下属的监察室、公律科、办公室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局纪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局纪委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在集体讨论决定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若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局纪委委员要有明确的分工。

    第七条  纪委委员会决定重要问题,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讨论。对于少数人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若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各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复议通过。

第八条  纪委书记负责组织纪委委员会活动,协调纪委委员会的工作。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纪委委员的监督。

纪委委员应积极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的工作安排、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九条  纪委委员会议讨论研究和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党委主要决议、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和工作总结;

(三)酝酿需要提交局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四)对局党委和局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组织、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及意见;

(五)对局党委和所属部门党组织、党员的检举、控告和处理及不服处分申诉的复查和处理;

(六)局纪委重要文件、规章制定和出台;主报局党委的重要请示、文件、报告;

(七)协调处理纪委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有关事项;

(八)加强自身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九)纪委委员会按以下规定召开会议:

1.纪委委员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纪委委员会议的议题,由书记、副书记、委员提出建议,监察室收集汇总,拟定安排意见,报请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3.纪委委员会议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到各参会人员,特殊情况也可以临时通知;

4.纪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不能参加会议,必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5.纪委委员会议要确定专人记录,会议决定事项编发《会议纪要》,发相关部门贯彻执行,监察室负责督办。

第五章  请示和报告

第十条  纪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一)以下事项必须向局党委请示;纪委政策性文件和重大措施的出台;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

1.纪委接到或受理的所属部门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决定初步核实的有关党员、干部违纪情况的事项;

2.对局党委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有不适合本纪委实际,需更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

3.纪委认为需向局党委请示的其他事项。

(二)纪委除半年和经常向局党委书面报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外,以下事项必须及时向局党委报告:

1.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和州纪委关于纪律检查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2.对局所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工作部署;

3.对所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情况;

4.纪委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

5.局党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6.局党委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情况;

7.局党委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纪委向局党委请示、报告一般要经局纪委委员会讨论审定或委员会委托书记、副书记研究确定;书记不在时,若遇紧急情况需向局党委请示、报告的,由临时主持纪委工作的副书记确定,事后及时向书记和其他不在家的委员报告、通报。

第六章  作风建设

第十一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  坚持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十三条  纪委委员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分管工作,以保证纪委委员会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纪委委员会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挥民主,听取多数委员的意见,重大问题若有较大分歧,应暂缓决定,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纪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每位委员必须坚持执行,若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可提请会议复议;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相违背的行为。

    第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纪委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由纪委书记召集、主持;会前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广泛开展交心谈心,民主生活会应注重思想交流,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开展积极地批评与自我批评;纪委委员会民主生活会要做记录,会议情况汇总后报告纪委书记审阅后,报局党委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严格保密,纪委委员会议的内容及讨论情况,在未公开前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  纪委委员要在讲党性、顾大局、讲团结、守纪律方面起表率作用,彼此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体谅,团结协作。

第十九条  纪委委员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做好表率,并切实抓好勤政廉政工作。

第七章  文件审批

第二十条  纪委重要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及有关实施细则的规定。

以纪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由纪委书记或由纪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审定签发。

第二十一条  纪委审定签发公文,应严把政策关,送审签发的公文要及时处理,一般应在送达三天内作出签发意见,签发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各所属单位报纪委审批的公文,由纪委监察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出示拟办意见,分送纪委书记和有关领导审批;除特殊、紧急情况或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纪委领导个人一般不直接受理和审批有关单位上报的公文。

第八章  监督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凡违反党的纪律,必须依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纪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州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批评、监督和评议。对批评和评议中所反映的问题,属个人思想作风方面的要及时纠正;属工作方面的,要提出限期整改的措施和办法,自觉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

第二十五条  纪委委员会作出决定,决议及其成员作出的决策,应接受纪委委员的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处理。

    (一)纪委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属行政职责或不按组织原则办事的,应进行批评纠正,造成损失或失误的,必须追究责任;

(二)纪委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要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内处分;

(三)纪委委员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有关事项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内处分;

(四)对批评、检举、控告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内处分;

(五)对违反本规则的其他行为,给予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鲍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