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赚钱 法制日报发 一张可以反复充值的百元充值卡,让陈明应、饶金桃夫妇饱尝“天上掉馅饼”的同时,也将他们双双送上法庭。备受市民关注的此案,被法律界称为昆明翻版“许霆”案。一审法院分别判处夫妇俩有期徒刑13年,两人不服提出上诉,昆明中院最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盘龙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后,昨日作出判决:陈明应夫妇犯盗窃罪,双双获刑10年。陈明应夫妇是否会再次提起上诉,目前尚不清楚。 事件回放 2007年1月至3月期间,陈明应、饶金桃在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办事处三竹营村其经营的吉祥通讯店内,利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智能公话充值平台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反复对公用电话进行非法充值,并采用相同作案手段,冒用中国电信之名,谎称可以优惠价格为公用电话经营者提供话费充值服务,四处散发名片,由陈明应在外招揽业务、负责收钱,饶金桃负责充值,用其所持有的充值卡为电信话吧公话非法充值,非法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47750元。 2008年2月4日,陈明应夫妇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同年4月3日,盘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夫妇俩在发现电信充值卡可反复为公用电话充值后,为谋取利益,利用电信公司公用电话充值系统的疏漏,反复使用电信充值卡为公用电话非法充值,已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3年,各处罚金5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赃款41.47万元,没收其作案工具。 案件关键 是盗窃还是不当得利 从立案时起,该案件就纷争不断。这究竟是盗窃还是不当得利,抑或是其他法律关系?法庭上,陈明应夫妇双双喊“冤”,称卡是合法购买的,且完全按照规范操作,每个环节都得到电信部门电脑系统确认,谁也无法预料充值后电话卡上的钱不下账。他们的辩护律师坚持,这是一种先善意后恶意的不当得利,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充值金额究竟有多少 从该案的第一次开庭,陈明应夫妇就一口咬定自己给别人充话费,收到的现金只有3万元。此次重审时,陈明应再次辩称电信充值卡是买来的,不是伪造的,充值金额只有3万多元,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他认为40余万元的指控属子虚乌有。金额究竟有多大?为得出准确的证明,2009年3月31日,盘龙区检察院委托了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对2007年陈明应夫妇利用电话充值卡反复对千余部公用电话进行非法充值的数额进行司法会计检验。经过对送检的昆明电信智能公话平台的全部充值记录日志光盘一张进行检验,锁定了27部被反复充值两次以上的电话,充值金额共计457850元。 电信系统是否故障 “电信系统故障”也是本案中一个备受关注的关键词。昆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委托了云南省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公司的智能交换汇接局及计费系统(全省融合计费账务系统)进行检测,结论为:系统全部合格。 审理过程 此案先后退侦4次 一审宣判后,陈明应、饶金桃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昆明中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裁定,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此案退侦4次,案子从一审到再审已快两年时间。 今年6月15日,在经历了多次补充侦查和审判后,陈明应、饶金桃夫妇第三次站在盘龙区法院的审判席上。昨日盘龙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 审理意见 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 盘龙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明应、饶金桃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中,两被告人主观上明知其行为会侵害电信公司利益却希望发生这种结果,在客观上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反复利用充值卡充值的行为,是共同犯罪,且两被告人都具体参与了利用充值卡非法充值的行为,是简单的共同犯罪,都应当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陈明应、饶金桃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陈明应、饶金桃是在发现电信充值系统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用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犯罪有所不同,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据此,法院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判处陈明应夫妇犯盗窃罪,分别获刑10年,分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涉案赃款并没收作案工具。 陈明应知道宣判结果后,他依然坚称自己无罪,但是否会提出上诉,暂时还不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