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的规范化管理和进一步加强公物管理,更好的保障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物即公用物品,是指本局的国有固定资产(包括可移动的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是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计算机设备、家具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办公用品是指用于日常司法行政业务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内的低值易耗品,主要是笔、墨、纸、胶卷、磁带、书籍资料、清洁卫生用品和其他办公用品。 第三条 公用物品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由财务人员根据发票和固定资金发放登记或领条,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及总帐,并制作固定资产管理登记表予以登记,并按规定进行清查。 第四条 固定资产应根据司法行政业务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合理、必要、节约、有效”的原则,经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进行购置和配备。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购置后,由财务人员负责帐物登记和实物登记。由使用者在实物登记簿或者办公用品发放登记表上签收,并负保管使用之责。 第六条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在发生转让、毁损、报废、盘亏时,应相应减少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并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或备案。局办公室应定期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年终时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各部门及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 办公用品统一由局办公室采购发放,其他部门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购买。各部门因业务需要购置低值易耗品如日常办公用品时,应列出清单报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填写《办公用品购置审批单》,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后,由办公室具体采购发放,发放时应制作《日常办公用品发放表》予以登记签名。 第八条 公用物品要用在办公上,不得随意浪费或挪作他用。贵重或耐用办公用品,要妥善保管、使用,不得随意损坏;不准将公用物品带回家中长期无偿使用;摄像、照相、音响设备、笔记本电脑、车辆等贵重公用物品,严防丢失、损坏,若因主观因素造成丢失、损坏,由行为人负责赔偿。 第九条 本局内各部门之间不得随意调换耐用办公物品,确需调换的,须经局办公室同意,并办理调整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局工作人员如有工作变动或退休,必须将自己保管的公用物品列出清单,与局办公室办理交接手续,如交接不清,不得办理工作变动或退休手续。 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