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我局的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考勤管理制度,并努力使之成为自己的良好行为规范。 第二条 我局的考勤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执行,各科室负责人协助管理。考勤管理部门每半年公布一次全局干部、职工的出勤情况(公布的出勤情况包括: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休假、病假、事假天数和上班迟到、早退时间合计等)。 第三条 我局的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严格执行签到制度。根据州人民政府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我局夏季作息时间(4月1日至9月30日)为:上午签到时间8︰30,下班签离时间11︰30,下午签到时间14︰30,下班签离时间17︰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上午签到时间9︰00,下班签离时间11︰30,下午签到时间14︰00,下班签离时间17︰00。上午签到和下班签离应由本人签名,确需代签的,需经考勤管理部门同意,并在签到表备注栏内注明代签原因。 第四条 上班时间严肃工作纪律,不得擅离职守,因公外出应告知考勤管理部门,并在签到表备注栏内注明外出事由和地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外出办私事的,科室人员向科室领导请假,科室领导向分管局领导请假后,告知考勤管理部门,在签到表备注栏内作记录。 第五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一律以假条为准(包括半天),严禁口头请假和请霸王假。干部、职工需请假的,应按要求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后,方可准假。如生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以打电话等可能方式报告分管局领导,由分管局领导告知考勤管理部门,作请假登记,待可以办理请假手续时再补办理请假手续。不按此程序请假的视为旷工。 第六条 科室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科室领导审批,并将假条交考勤管理部门作请假登记,超过一天的由科室领导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考勤管理部门作请假登记;科室领导请假一律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级以上干部请假由局长审批;局长请假按有关规定报请上级部门批准。 第七条 假期届满后,请假者应于假期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到考勤管理部门销假。假期届满仍不能按时上班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第八条 我局干部、职工年内事假超过20天、病假超过60天或旷工1天以上的,年终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公务员,并将扣发适当的奖金。 第九条 休假、探亲假、婚假等法定假期,由本人提出申请后,在确保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按有关审批程序逐级审批后给予安排。 第十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报请有关部门作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出差占用节假日或者连续出差3天以上的,出差回来次日可以休息一天,按出勤计。 第十二条 节假日值班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对节假日值班的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按每人50元/天计发。 第十三条 我局的干部、职工如特殊原因确需下班提前签离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科室领导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后,下班可适当提前签离,但提前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