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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致交通肇事死亡 同桌饮酒人承担一定责任

【案情】2024年9月10日9时许,因彭某家要办孩子满月酒席,彭某表哥谢某联系周某把酒席需要的食材送到彭某家。周某将食材送达后,彭某约周某在家一起就餐,并与谢某共同饮酒。饮酒后,周某驾驶摩托车在返家途中发生单方肇事的交通事故,导致其当场身亡。

周某家属起诉共同饮酒的彭某、谢某,认为其未尽到劝阻和安全保障的义务,要求彭某、谢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30余万元。

本案中,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有预见能力,其放纵饮酒不仅存在过错,而且过错程度较高,在未有证据证明共同饮酒人存在强行劝酒、罚酒的情况下,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彭某、谢某在周某饮酒期间尽到了提醒、劝告其适量饮酒,并劝阻周某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义务,故彭某、谢某在本案中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饮酒行为与死亡损害后果等因素,与乡镇综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共同进行调解。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彭某、谢某给付周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10万元。

【释法】1.什么是共同饮酒人之间的安全注意义务?

法律规定共同饮酒人之间有安全注意义务,该义务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提醒、劝阻、通知义务。二是帮扶、照顾、护送义务。

2.什么情形下共同饮酒人可能需承担责任?

(1)强迫性劝酒。(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4)酒后驾车、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或酒后剧烈运动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人身损害,共同饮酒人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3.若共同饮酒人有责任,该如何承担责任?

共同饮酒引发醉酒身亡适用人身损害类的赔偿规定,具体赔偿项目参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醉酒者死亡给近亲属等造成巨大精神损害,近亲属亦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云南法制报》 记者 谢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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