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郑先生租刘某的房子居住,入住后对阳台作了封闭处理。最近,郑先生的租约即将到期,刘某以郑先生未经同意封闭阳台为由,扣留了押金,要求郑先生将阳台恢复原状或赔偿恢复费用。请问,刘某的要求合理吗?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郑先生当初封闭阳台时,应当告知出租人,并取得对方的明确同意。那么,在租约到期时,郑先生就无须承担拆除责任。现在郑先生未经同意封闭了阳台,或没有出租人同意郑先生封闭阳台的证据,在租期届满返还房子时,出租人有权要求郑先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建议郑先生尽量和出租人协商解决这一纠纷。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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