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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

就业困难人员调整为7类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调整完善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分类援助及退出机制,规范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等就业援助措施。《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促进机制,打通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堵点、难点,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政策体系,坚持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帮扶。

《实施细则》共6章32条。从就业援助对象类别的划分,就业援助对象认定、退出条件的明确,就业援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就业援助工作的监管指导等4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和完善,解决了各州(市)在开展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堵点、难点,从省级层面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进行了统一。在原有政策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将就业困难人员调整为7类,即进行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年满50周岁男性和年满40周岁女性以上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离校1年内持续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

根据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关于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要求,《实施细则》将失地失业农民、离校1年内持续6个月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进一步提高了我省就业援助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和完整性。同时,该《实施细则》明确了已实现就业、主动撤销援助要求、不具备援助资格、应取消援助、户籍迁出我省5大类12种退出援助情形,首次界定了我省退出就业援助的条件,这为全省各州(市)细化操作指引提供了规范和依据。

(来源:《春城晚报》 记者:李海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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