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二)烧蜂、烧山狩猎;(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五)焚烧垃圾;(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因民俗活动需要特殊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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