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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部门责任
第十一条 省级有关部门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结合职责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拟订并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
(二)坚决扛牢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巩固提高粮食产能,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实行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树立大食物观,推进粮经协同发展,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保障能力,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快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发挥好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预警响应作用,落实脱贫人口和脱贫地区帮扶政策,实现平稳过渡,做好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等重点区域帮扶工作,加强定点帮扶,拓展深化沪滇协作,让脱贫攻坚成果更加扎实、更可持续。
(四)加快建设特色农业强省,走现代化、设施化、高端高品质的农业发展路子。聚焦粮食、茶叶、花卉、蔬菜(含食用菌)、水果、坚果、咖啡、中药材、牛羊、生猪、乡村旅游、烟草、蔗糖、天然橡胶等“1+10+3”重点产业,坚持一个产业成立一个专班、组建一个专家团队、制定实施一个三年行动方案及配套支持政策、建设一批重点基地、培育一批龙头企业、运行一个定期调度机制,健全特色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不断提升高原特色农业质量效益和综合竞争力。
(五)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健全完善经营主体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实行发展类补贴,巩固拓展农民经营净收入、全力扩大农民工资性收入、积极增加农民财产净收入、合理提高农民转移净收入,全力促进农村居民和脱贫人口持续增收。
(六)落实行业或者领域内乡村振兴各项任务,提出和落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的主要目标和重大举措,坚持问题导向,主动发现问题、分析研究问题、补齐工作短板。
(七)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深化农村改革,把强化集体所有制根基、保障和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利同激活资源要素统一起来,落实深化土地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农垦、农业水价、集体林权等重点领域改革。
(八)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要素配置、资金投入、公共服务等方面对乡村振兴予以优先保障,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要素合理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乡村经济多元化发展的政策措施。
(九)总结推广乡村振兴经验典型,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监测评价和分析评估,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有关督查考核、示范创建、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十二条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落实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省级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社会动员
第十四条 省级定点帮扶单位应当履行帮扶责任,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落实“帮县包乡带村”定点帮扶机制,每个定点帮扶单位至少确定1个重点乡镇开展帮扶工作,制定帮扶规划和年度计划,持续选派挂职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加大政策、资金、人才、信息、技术、智力等支持力度,提高帮扶实效。
第十五条 深化沪滇协作互访交流机制,积极开展携手促振兴行动,统筹推进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科技等领域对口帮扶,深化县(市、区)、村企、学校、医院等结对帮扶,加强产业合作、资源互补、劳务对接、人才交流等,搭建企业交流合作平台。
第十六条 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和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在资源、体制、人才、组织等方面的优势,开展乡村振兴青春建功行动、青年人才开发行动、巾帼行动等。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人士等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 支持军队接续推进定点帮扶工作,健全长效机制,协助建强基层组织,深化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通过创业指导、平台搭建、培训赋能等途径支持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创业,投身乡村振兴。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乡村振兴。深入实施“万企兴万村”行动。鼓励引导各类公益慈善资金支持乡村振兴。鼓励公民个人主动参与乡村振兴。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九条 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州(市)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重点考核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等有关部门每年制定考核实施方案和考核指标,明确考核内容和具体程序,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牵头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向州(市)党委和政府通报,作为对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州(市)党委和政府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实行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
省委、省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各级党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州(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对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省级有关部门承担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督导。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定期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推动政策举措落实落地。
第二十二条 省纪委省监委对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体系依法开展统计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当对本地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下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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