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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划

(上接第三版)

2.合理布局要求的具体措施

2.1 严格遵循区域适度性原则

针对不同类型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区域,依据区域服务功能、消费者购买能力及零售户获利能力分类施策,设置不同的布局规划,此类区域在符合合理化布局规定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还需符合以下规定。

2.1.1 老城区区域合理化布局标准

2.1.1.1 老城区范围:南起和谐塔中塔沿旺池路至西景线旺池佳苑小区,西起旺池佳苑小区沿环城北路至康定路路口,北起安定路路口至仁安路路口,东起仁安路路口沿东内环路经康珠大道路口至和谐塔中塔。

2.1.1.2 老城区总量情况

老城区常住人口69867人,现有持证户724户,人均持证率10.36‰,按照全省平均持证率5.19‰测算合理容量数363(户),该区域合理持证户数高于现有持证户户数,依据尊重历史原则,该区域以现有持证户户数为基数,实行退一进一政策。

2.1.1.3 老城区主要街道、繁华路段(不包括延伸的内部道路)合理布局采取“距离+区域总量”限制的方法,具体标准为:以80米1户为测算标准进行控制(测量方法以第七条距离测量方法为准),具体范围为:

长征大道(主要街道):古城北门停车场至飞马拾银纪念碑

康珠大道(主要街道):和谐塔中塔至环城北路

香巴拉大道(主要街道):月光广场大门至阳塘路十字路口

池卜卡商业街(繁华路段):池卜卡商业步行街

金桥段商业街(繁华路段):长征大道与东旺路十字路口起至东旺路与香巴拉大道路口

池慈卡街(繁华路段):达娃路与池慈卡街路口至池慈卡街与东旺路路口

2.1.1.4 城区一般街道(不包括延伸的内部道路),除上述主要街道及繁华路段以外,城区街道均属一般街道范围,合理布局采取“距离+区域总量”限制的方法,具体标准为:以200米1户为测算标准进行控制(测量方法以第七条距离测量方法为准)。

2.1.2 新城区区域合理化布局标准

2.1.2.1 新城区范围:西起康定路与安定路路口至康定路与香格里拉路路口,经香格里拉路至吉祥路至玉拉路至白螺路至奔巴路,奔巴路至仁安路。

2.1.2.2 新城区总量情况

新城区常住人口8805人,现有持证户21户,人均持证率2.38‰,按照全省平均持证率5.19‰测算合理容量数46(户),该区域合理持证户数低于现有持证户户数,该区域可依全省平均持证率5.19‰测算可新办户数。

2.1.3 新城区合理化布局采取“距离+区域总量”限制的方法,以300米1户为测算标准进行控制(测量方法以第七条距离测量方法为准)。

2.1.4 建塘镇区外地区合理化布局采取“人口+全省平均持证率测算合理容量数”为标准进行控制,具体办理条件依照行政村、自然村相关办理条件办理。

2.1.5 对于城市繁华商业区、旅游景区、交通部门设立的长途车站候车厅、火车站候车厅、高速路服务区、封闭住宅小区、商住一体小区等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区域根据我市当地实际情况设定适当的间距或户数标准,具体标准为:

城市繁华商业区许可证原则上为80米设置一户;旅游景区为严格落实防火责任区域,依据景区规模及提供对外服务商户的基数,原则上只设立1户,景区扩建或功能性服务区增设,依据该区域的总量控制原则办理;交通部门设立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厅、火车站候车厅、高速路服务区原则上只设置1户;封闭式住宅小区每200户以上设置一户,以此类推,最高设置3户,200户以下的设置1户;商住一体小区依据入住商户为基数,每200户设置一户,以此类推,最高设置3户,200户以下的设置1户;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大型集贸市场内部依据入住商户数为基数,每100户设置一户,且经营性质不可为流动性摊贩,以此类推,最高设置3户,100户以下的设置1户,在该合理化布局实行后城市新增商住小区、全封闭住宅小区、集贸市场不受合理化布局总量控制政策限制,但必须符合该区域合理化布局其他办理条件。

2.1.6 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以50米1户为测算标准进行控制(测量方法以第七条距离测量方法为准);除建塘镇区外地区的行政村、自然村外,200户以上最多设置2个卷烟零售点;原来已经超过办理数额的不再设置零售点,(现无零售点的小自然村不强行设置零售店);各乡镇集市所在地段的卷烟零售点的设置依据乡、镇政府所在地零售点以50米1户为单元测算进行控制(测量方法以第七条距离测量方法为准);除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布局需在各主干道公路沿线、公路支线,严格按行政村、自然村合理布局标准设置零售点。

2.1.7 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仓储、办公等场所)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超市,以及国道、省道上的加油站所设置的便利店,不受合理布局限制,按照“一户一证”的原则核发许可证;新兴工业园区、矿山内零售点依据园区、矿山规模及提供对外服务商户的基数,原则上不超过1个,园区、矿山扩建或功能性服务区增设,依据该区域的总量控制原则办理。

2.1.8 同一地址、同一建筑且无明显物理有效隔断的建筑内只能设置一个零售点。

2.1.9 与烟草行业有战略合作关系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因业务拓展的需要,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新合理布局规定的限制(幼儿园、中小学内部及周边除外)。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内

(一)申请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卷烟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内: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等(包括市场内没有物理隔断的摊位);居民楼、小区内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保安室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5.经营场所尚未装修或正在维修装潢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

6.经营场所无法提供合法有效房屋证明的临时性建筑的;

7.经营场所无法提供对外服务功能的。

(三)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4.经营卷烟礼品回收的。

(四)相关特定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周边。以出入口(包括供教职工、学生、一般人员等出入学校的所有进出口)实地测量距离为准,城区零售点距离幼儿园、中小学出入口低于100米,集镇及农村零售点距离幼儿园、中小学出入口低于100米(测量方法以第七条距离测量方法为准)。其中,经营范围涉及文体用品的零售点距离幼儿园、中小学出入口低于100米,如遇国家、省、市级政策重新调整规范的,遵照国家、省、市级相关规定执行;

2.青少年宫、培训教育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3.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5.已被政府纳入拆迁或征用的区域;

6.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

7.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执法单位查处后不满两年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五)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内:

1.营业时间和地点不能满足烟草制品营销、配送服务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业务的区域;

2.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沿线基于交通安全因素不具备停车、人员停留提供对外服务的场所;

3.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儿童游乐场、书店、文具店、玩具店、作坊、糕点店、丧葬用品店、农用化肥、农资经营部、母婴店、粮油店、水果店、蔬菜店、花店、彩票店、餐馆、宾馆、酒店、客栈、山庄、茶室、酒吧、网吧、歌舞厅、KTV、农家乐、酒楼、电信移动电网等营业缴费厅、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六、帮扶政策及特殊情形

1.对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低收入人群等社会弱势群体,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的,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但应由持证人本人驻店经营,不得以合伙、雇佣、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幼儿园、中小学内部及周边除外)。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领烟草零售许可证时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2.1 因国家重点项目和政府移民搬迁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的,在政府指定区域内由原区域内合法有效的许可证搬入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新办程序,不受新合理布局规定的限制(幼儿园、中小学内部及周边除外),不在政府指定区域内的,按照个人选定区域的合理布局规定执行,重点项目和政府移民搬迁区域还未设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封闭式小区布局标准,每200户设置一户,以此类推,最高设置3户,不受该区域总量限制。

2.2 幼儿园和中小学新(扩)建等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的,新选址区域须符合该区域合理化布局中距离及业态要求,实行新办政策,不受该区域合理布局总量限制。

3.与烟草行业有战略合作关系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因业务拓展的需要,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新合理布局规定的限制(幼儿园、中小学内部及周边除外)。

4.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在父母、子女及其配偶间发生变化,经营范围不改变,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在符合现有经营业态范围要求的情况下,不受距离和数量的限制(幼儿园、中小学内部及周边除外)。

七、距离测量方法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出入口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之间的可通行距离。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所有出入口均需满足间距要求。

间距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测量结果为准。测量可通行距离时,不得穿越公路、街道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需考虑与公路、街道对面的间距。

测量示意图如下:

(一)同侧零售点测量标准

(二)不同侧零售点测量标准

(三)中小学校周边零售点测量标准

(四)转角零售点测量标准

如: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间距= a + b

(五)有道路隔离零售点测量标准

如:新申请人与参照物间距= a + b + c

(六)无隔离带零售点测量标准

八、附则

1.幼儿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幼儿教育、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2.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不低于”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退一进一”是指达到数量控制的区域内注销一个零售点后,方可增加一个新的符合该区域条件的零售点。“只出不进”是指超过该区域控制标准的,注销一个或多个零售点,不再增加新的零售点。

3.本规定中的主干道公路沿线是指国道、省道、县道沿线,公路支线是指各级乡镇的乡镇道路,以上所表述的道路不包括村级道路。

4.本规定实施后,如果与现有或本规定发布后实施的、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5.各个区域许可证总量情况,于本年度12月1日在城区及各乡镇政府公示栏予以公告,可新办区域报名先后顺序以咨询公告之日起算,时效为1年。

6.本规定自香格里拉市烟草专卖局《香格里拉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已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原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原零售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时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

7.本规定由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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