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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节选

第十条 转世活佛继位时,由批准机关代表宣读批文,由相应的佛教协会颁发活佛证书。

活佛证书的式样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孙建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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