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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好法治课 答好“千促”卷

——迪庆州司法局推送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为“千促”活动提供法治支撑

(第十三讲)

参与非法集资 难免血本无归

案例:青岛聚隆基林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某某自2004年至2012年期间,采用“出售林权”和“合作托管”的方式向社会吸收资金,通过业务员和投资客户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宣称投资速成林的高回报,以每7年为周期,5亩为单元,每亩5000元至6000元不等价格向林主出售公司种植的林地,承诺到期后保证每亩出材量不低于10立方米,每亩地可以获得5000元左右高回报,吸收其他受害人投资购买林权。经审计,自2004年至2012年通过出售林权共吸收资金9200余万元。2016年1月25日,刘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9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遇以下情形的“理财”“保险”产品,务必提高警惕:一是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二是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三是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四是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五是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六是以“扶贫”“互助”“慈善”等为幌子的;七是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广告传单的;八是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九是“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十是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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