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司法局推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
违法案例警示教育人民群众当法律明白人
案例:【案例一】据“平安北京” 2020年1月28日消息:1月26日,通州警方接群众反映,有网民发帖自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通州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将发帖人刘某(男,22岁)查获,经查,该人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其供述称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案例二】据“ 娄星公安”2020年2月3日消息:2月2日,娄星公安分局水洞底派出所接到水洞底镇疫情指挥部举报:有网民在某微信群故意发布“我是一名(新冠肺炎)感染者”“我就想感染别人”“进去(公安局)就进去呗”“反正我想进去(公安局)”等一系列引发社会恐慌的言论。接到举报后,该所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并于当天抓获嫌疑人邓某(男,28岁,水洞底镇人)。经审讯,邓某既不是湖北返乡人员,也没有和湖北或湖北返乡人员接触。2019年10月其到湘潭打工,2020年1月初返回娄底,之后并未离开过娄底。为进一步核实邓某身体状况,娄底市中心医院对其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为身体状况良好,未见异常。
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7号):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处理结果:【案例一】刘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邓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被娄星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温馨警示:疫情防控是一场没有硝烟但却生死攸关的战役,没有人能够置身事外。在此特殊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应学习相关疫情防控知识、法律法规,本着对自己、对他人生命负责的态度,理解、支持、配合政府的防疫工作,若任性妄为,置大局于不顾,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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