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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知识问答

普法之窗

1、什么是行政处罚?

答: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哪些权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3、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哪些机关和组织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答:(1)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但必须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的行政处罚无效。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行政机关委托的范围内,可以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5、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何告知当事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行政机关能否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7、对哪些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8、哪种情况下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9、对罚款的执行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1)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一般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3)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罚款。

10、公民对行政机关处罚不服的怎么办?

答:对行政机关的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州委普法办 州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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