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全国妇联各团体会员: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11·2”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妇联 组织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将妇联改革成果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坚持下去,依据中国妇女十二大通过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全国妇联修订了 2010年1月13日十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1 —《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统称《条例》)《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补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修改后的《条例》和《规定》已经全国妇联十二届三次执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妇联 2021年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