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收养子女相关规定的变化,你知道吗?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09 16:54:58

《民法典》关于收养子女相关规定的变化,你知道吗?

《民法典》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纳入到婚姻家庭编中,不仅明确了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也对收养的具体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真正做到了与时俱进,保障了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收养制度的一个巨大进步。今天,我们来聊聊《民法典》关于收养子女的新规。

案例回顾


   老张是一名中学语文老师,因膝下无子女,向福利院提出想要收养一名小孩的申请。经福利院了解,老张现年49岁,身体健康无疾病,收入稳定,无不良嗜好,无犯罪记录,福利院里面有一个女孩叫花花,她的父母因为交通事故身亡,花花失去双亲成了孤儿,今年刚好满8岁。老张见这个孩子懂事可爱,一见如故,想要收养她。福利院与花花沟通,花花也表示愿意接受老张的收养。老张能否合法收养花花呢?


律师说法

   


    老张可以合法收养花花。首先,老张的条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其次,老张和花花年龄相差41岁,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规定。再次,因为花花已经年满8周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案例中,花花表示愿意接受老张的收养。(贵州12348律师:江沙)


变化一:放宽收养人条件和被收养人人数













现行《收养法》受我国当时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把收养人的条件限制为无子女,且仅能收养一名子女。自我国全面开放二胎政策以后,《民法典》也与时俱进地放宽收养人的条件,即一名子女的家庭也可收养。同时,无子女家庭可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家庭可以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无子女……”;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变化二:扩大了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范围

《民法典》删除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规定,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纳入了被收养人的范围,让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有机会被收养,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现行《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变化三:收养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征得同意

民法典》考虑到当今社会未成年儿童心智成熟较早、独立进行部分民事活动较为频繁的现实,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该修改,也将征求未成年人意见的年龄由十周岁下调两岁,更好的考虑与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现行《收养法》第十一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变化四:扩大了“40岁年龄差”的限定范围

新增单身女性收养男孩也需40岁年龄差的规定,更加全面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弥补了法律漏洞与空白。

现行《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变化五:对收养人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该条款系新增条款,旨在加强对收养人品行的审查,确保被收养人真正能够得到适当的抚养,受到良好的教育,也杜绝了实践中存在部分人利用收养子女进行繁殖的情况,比如一些有性侵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虐待等犯罪记录的人,都在被禁止收养的范围之内。

变化六:增加了收养评估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较《收养法》第十五条,增加了一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明确了民政部门评估的责任,不仅有利于确保被收养人在收养家庭真正的健康快乐成长,还能提前发现收养人的不当行为,保障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

变化六:增加了收养评估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较《收养法》第十五条,增加了一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明确了民政部门评估的责任,不仅有利于确保被收养人在收养家庭真正的健

康快乐成长,还能提前发现收养人的不当行为,保障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


12348律师建议

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3.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4.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收养制度的完善无疑能够帮助更多的未成年人感受家庭生活的温暖

责任编辑:和娇